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编委批准的《巴彦淖尔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》和巴彦淖尔市委办公室、政府办公室印发的《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》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档案馆(以下简称市档案馆)为市委直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,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。
第三条 市档案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、市委相关决策部署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落实档案管理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参与拟订全市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和相关政策并推动落实。
(二)受档案主管部门委托,承担监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、农村牧区档案业务工作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,开展档案行政执法相关行政辅助性工作。
(三)承担列入进馆范围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,对相关单位档案业务工作进行规范。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整理、鉴定、保管、利用、统计等工作。
(四)承担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,组织开展电子档案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接收和技术指导工作。
(五)按规定开展档案保护和科学研究、档案科技成果验收和转化应用工作。
(六)承担档案宣传、研究、出版相关工作,开展档案陈列展览,编纂档案资料,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档案服务。
(七)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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